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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區遊艇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參加辦法 |
一、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載明經營遊艇製造或遊艇零配件製造之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工廠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檢具工廠登記證、營業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二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辦理入會手續。
三、本會每一會員,應派會員代表人數,依左列規定辦理。
甲級會員:會員會員資本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者,推派會員代表三人。 乙級會員:會員資本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者,推派會員代表二人。 丙級會員:會員資本額未滿新台幣伍佰萬元者,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四、會員代表以工廠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但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六、常年會費:
甲級會員:每月應繳納新台幣參仟元。 乙級會員:每月應繳納新台幣貳仟元。 丙級會員:每月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前款常年會費,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份按季一次繳納三個月。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舉辦展覗或其他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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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區遊艇工業同業公會贊助會員參加辦法 |
一、本辦法在內政部社會司尚未修正非工業廠商(無工廠登記證)之商業公司(行號)得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前之暫行辦法(內政部現正修法中)。
二、非工業廠商(無工廠登記證)之商業公司(行號),加入本會以贊助會員方式加入之。
三、凡國內外合法登記設立之相關廠商及團體,認同本會宗旨,自願協助本會推廣各項業務,經書面申請,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均得成為會之贊助會員。
四、贊助會員得被邀請列席參加會員大會或其他與其業務有關之會議以利協調溝通,但在列席參加會員大會等法定會議時,並無提案及表決權。
五、贊助會員所有優良產品,得被優先推介予各會員廠採用。
六、贊助會員得比照會員廠參加本會舉辦之研討會、專題講座……及各種聯誼活動,以加強交流,增進共同利益。
七、贊助會員得比照會員廠享有商情資訊、宣傳……等服務。
八、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廠壹萬元,每月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九、本辦法要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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